第一条 宗旨
为健全和规范宁夏西部创业实业股份有限公司(以下简称 “公司”)监事会的议事方式和表决程序,确保监事会的工作效
率和科学决策,促使监事和监事会有效地履行监督职责,完善公 司法人治理结构,根据《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》(以下简称“《公
司法》”)、《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》(以下简称“《证券法》”)、《上 市公司治理准则》《上市公司章程指引》《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
市规则》(以下简称“《上市规则》”)及《宁夏西部创业实业股份 有限公司章程》(以下简称“《公司章程》”)等有关规定制定本规 则。
第二条 监事会的组成
公司设监事会,对股东大会负责并报告工作。
监事会由 5 名监事组成,设监事会主席 1 名。监事会包括股 东代表 3 人,职工代表 2 人。股东代表担任的监事由股东大会选
举或更换,职工代表担任的监事由职工代表大会、职工大会或其 他民主形式选举产生或更换。
第三条 监事会的职权
监事会行使对公司董事会和高级管理人员的监督权,保障股 东利益、公司利益和员工的合法利益不受侵犯。
监事会行使下列职权:
(一)应当对董事会编制的证券发行文件和定期报告进行审 核并提出书面审核意见。监事应当签署书面确认意见;监事无法
保证证券发行文件和定期报告内容的真实性、准确性、完整性或 者有异议的,应当在书面确认意见中发表意见并陈述理由,公司
应当披露;公司不予披露的,监事可以直接申请披露;
(二)检查公司财务;
(三)监督董事、高级管理人员履行职责的合法合规性,对 违反法律、行政法规、《公司章程》或者股东大会决议的董事、 高级管理人员提出罢免的建议;
(四)当董事、高级管理人员的行为损害公司的利益时,要 求董事、高级管理人员予以纠正;
(五)提议召开临时股东大会,在董事会不履行《公司法》 规定的召集和主持股东大会职责时召集和主持股东大会;
(六)向股东大会提出提案;
(七)依照《公司法》第一百五十一条的规定,对董事、高 级管理人员提起诉讼; (八)发现公司经营情况异常,可以进行调查;必要时,可
以聘请会计师事务所、律师事务所等专业机构协助其工作,费用 由公司承担。
第四条 监事会定期会议和临时会议
监事会会议分为定期会议和临时会议。
监事会定期会议应当每 6 个月召开一次。出现下列情况之一 的,监事会应当在 10 日内召开临时会议:
(一)任何监事提议召开时;
(二)股东大会、董事会会议通过了违反法律、法规、规章、 监管部门的各种规定和要求、公司章程、公司股东大会决议和其 他有关规定的决议时;
(三)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不当行为可能给公司造成重大 损害或者在市场中造成恶劣影响时;
(四)公司、董事、监事、高级管理人员被股东提起诉讼时;
(五)公司、董事、监事、高级管理人员受到证券监管部门 处罚或者被深圳证券交易所公开谴责时;
(六)证券监管部门要求召开时;
(七)《公司章程》规定的其他情形。 第五条 定期会议的提案 在发出召开监事会定期会议的通知之前,监事会应当指定 1 名监事向全体监事征集会议提案。
监事会召开定期会议前,职工监事在注意相关保密要求的情 况下,就议题向公司员工征求意见。
第六条 临时会议的提议程序
监事提议召开监事会临时会议的,应当直接向监事会主席提 交经提议监事签字的书面提议。书面提议中应当载明下列事项:
(一)提议监事的姓名;
(二)提议理由或者提议所基于的客观事由;
(三)提议会议召开的时间或者时限、地点和方式;
(四)明确和具体的提案;
(五)提议监事的联系方式和提议日期等。
在监事会主席收到监事的书面提议后 3 日内,监事会应当发 出召开监事会临时会议的通知。 监事会怠于发出会议通知的,提议监事应当及时向监管部门 报告。
第七条 会议的召集和主持 监事会会议由监事会主席召集和主持;监事会主席不能履行 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的,由半数以上监事共同推举一名监事召集 和主持。 第八条
会议通知 召开监事会定期会议和临时会议,监事会应当分别提前 10 日和 5 日将盖有监事会印章的书面会议通知,通过直接送达、传
真、电子邮件或者其他方式,提交全体监事。非直接送达的,还 应当通过电话进行确认并做相应记录。 情况紧急,需要尽快召开监事会临时会议的,可以随时通过
口头或者电话等方式发出会议通知,但召集人应当在会议上作出 说明。
第九条 会议通知的内容 书面会议通知应当至少包括以下内容:
(一)会议的时间、地点;
(二)拟审议的事项(会议提案);
(三)会议召集人和主持人、临时会议的提议人及其书面提 议;
(四)监事表决所必需的会议材料;
(五)监事应当亲自出席会议的要求;
(六)联系人和联系方式。 口头会议通知至少应包括上述第(一)、(二)项内容,以 及情况紧急需要尽快召开监事会临时会议的说明。